海報新聞
開發商已經向購房者交付房屋,但遲遲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的材料報給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產證。購房者可以要求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p>
不動產登記是確認房屋權屬,行使不動產權利的重要環節。逾期辦證不僅影響了權利人對不動產的適用,更有可能帶來權利糾紛或權利瑕疵。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要將不動產登記事項作為一項重要事務予以關注。出現逾期的情況,要及時采取通知、催告等方式督促開發商履行辦證或配合辦證的義務,同時還可以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責編:李云霞
審核:馮世娟
責編:馮世娟